时培育
Shi Peiyu
摘要: 编者按 正如下文作者所说,“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规范”同样需要不断完善。本刊欢迎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公布的各学科规范词提出意见,以便集思广益,深入探讨,修正存在的问题,使再版的规范名词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1996年,经国务院授权,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现名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了《航海科技名词》,给航海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联机检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专业编辑们终于有“章”可循了。在使用《航海科技名词》的过程中,本人感到有些词规范得欠妥,现归纳成下面几种情况,就教于专家。
1.用事物的部分意义或功能来定名,“以偏概全”。
如“船吸效应interaction between ships”一词,其中interaction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之意,船间的相互作用是否只有“船吸”呢?当船舶近距离航行时,如对驶、追越或驶近系泊船时,在两船之间产生流体作用,会出现互相吸引、排斥、转头、波荡等现象,“船吸效应”只是“船间效应”的一种现象。“船间效应”是航海上的惯常叫法,反映了事物的全貌,与英语名称也相一致,应作为正确的术语。
再如“起锚机windlass,anchor windlass”。在规范前既叫“锚机”亦叫“起锚机”;从作用来看,既用来起锚也用来抛锚,亦兼作船首的绞缆机绞收缆绳之用。这样一种机械装置,选用“锚机”作为定名显然是科学全面的。之所以有“起锚机”的说法,盖因套用“起重机”一词。
2.不顾约定俗成,“强行”规范。
由于汉语言的丰富性,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像“secondary”既可译成“副”,也可译为“附”。如英名“secondary station”的中文名为“副台”(导航系统罗兰C台链由主台和副台组成),“secondary port”为“附港”。由国家海洋局编制的《潮汐表》,每年出版一次,已被广泛使用,影响较深,该表中一直用的是“附港”,这已经约定俗成,又无不妥。但《航海科技名词》中却定名为“副港”。在新近出版的教材中,尽管书后所附部分《航海科技名词》中是“副港”,但文中所用依然是“附港”;在一本工具书中以“附港(副港)”的形式列出。这显然都是出于无奈的折中做法。
3.用词不符合语言的一般规定。
《航海科技名词》列有“空档ullage”、“标准空档深度”、“平均空档深度”等,但遍览相关的汉语词典从未查到过“空档”一词,表示空隙的只有“空当”。还有将fish group indicating buoy定名为“渔群指示标”也不妥。“渔”是捕鱼之意,“渔群”是讲不通的。行业词语亦应符合语言的一般规定,独立于语言体系之外是没有道理的。
4.不必要的一词多名。
像“强化群呼enhanced group call”和“增强群呼接收机enhanced group calling receiver”,“增强群呼”已经被广泛使用,平添“强化群呼”没有任何意义,易造成混乱,也不符合术语学的要求。
5.已被固定化的异名不应删除。
“油船”又称“油轮”,各种语言词典都是这么定名的,而《航海科技名词》中却没有列出“油轮”。作为液货船之一种,为了与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相一致,用“油船”作为推荐用词,我表示赞同。但“油轮”一词早已“深入人心”,应作为异名予以保留,不应该也不能将其删除。当我们的编辑按照“标准”将书稿中的几百处“油轮”统统改为“油船”后,作者惊愕不已。其实,《航海科技名词》亦未否定此词,不然又何以列有“世界油轮运价指数”一词呢?
再如“船东”一词,不能因为我国海商法中用的是“船舶所有人”而将“船东”这个已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词删除,若此,久负盛名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该更名换牌了。
《航海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们多是我仰慕的航海教育界前辈,他们为这项基础性的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航海科技名词》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来源于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尚需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补充和修订,才能更科学,从而更有力地运用于实践。为此,我认为应广泛收集使用者的反馈信息,尤其要多听取执行“标准”的“急先锋”——出版界的意见,及早对《航海科技名词》进行修订和定义,保证《航海科技名词》的全面性、实用性、科学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