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于1987年8月国函(1987)142号文中批示:“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审定、公布各学科名词是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经其审定的自然科学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为贯彻这一精神,最近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新闻出版署联合发文[(90)科发出字0698号],提出具体要求:
1.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名词统一的重要意义,并带头使用已公布的名词。
2.各编辑出版单位今后出版的有关书、刊、文献、资料要求使用公布的名词。特别是各种工具书,应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规范词,作为衡量质量的标准之一。
3.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
(名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