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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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功巍
(美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体系审核部,上海 200021)
摘 要: 国际海事公约中Administration和Competent Authority是两个重要术语,具有特定的内涵,对其进行准确、清晰的翻译非常重要。在现行中文版公约中,Administration译为“主管机关”,而Competent Authority则译为“主管机关”或“主管当局”,极易混淆。文章首先厘清两个术语的英文含义,并追溯中文译法的由来,辨析现行中文译法的偏颇和概念混淆之处,最后根据汉译的“准确性、规范性、一贯性”原则提出新的译法。Administration建议译为“船旗国”或“航政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建议译成“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既清晰明了,又合乎惯例,容易得到业界的一致理解和广泛接受。
关键词: 国际海事公约;船旗国;船政当局;主管机关;主管部门,术语翻译
Discussion o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dministration and Competent Authority as defined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LOU Gongwei
Abstract: Administration and Competent Authority are two important terms in current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 which are provided with specific connotation and expected to be translated in accurate and clear ways. In current Chinese conventions both terms are translated in similar Chinese phrases. It is achieved to clarify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English term, retrieve its Chinese translation and identify deviation and confusion in current Chinese terms. Finally, new Chinese terms are propos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exactness, normativeness and consistency” for better expression of intrinsic meaning of Administration and Competent Authority in English.
Keyword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 Administration; Competent Authority;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引言
在航运界,国际海事公约是对外协商交流、制定国内法规和申张主体权益的基础。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3年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以来,我国加入或缔约的国际海事公约不断增加,其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其中最常见的4个公约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3]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4],被业界誉为国际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国际海事组织虽然规定了5种官方工作语言,包括英文、法文、阿拉伯文、拉丁文和中文,但公约的主体以英文制定,如有争议,也以英文版公约为准。鉴于英文版公约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每年都会组织专家翻译和出版中文版公约,以便更好地理解、履行公约义务。在这些公约中,术语和定义是相关公约的核心词汇,通常置于公约的开篇,数量一般为3~10个。术语和定义通常压缩紧密信息密集,释句长且成分复杂,对其翻译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国际海事公约内容的理解,因此在翻译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变化和调整。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张晓峰提出,在“信、达、雅”的原则下,要尽可能多地考虑翻译目标语——汉语的语言特征和定义特征,通过译者在翻译时进行角色转换,达到良好的表述效果[5]。上海海事大学朱晓玲指出,汉译时应坚持准确性、规范性、一贯性等原则,术语翻译要忠实再现原文件内容,使译文通顺达意,确保原文精神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6]。上海海事大学黎飞和于明翠则认为,准确是翻译的基本要求,法规的翻译更需要准确,法规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唯有翻译准确,才能保证其逻辑的严密性和执行标准的统一性,其次翻译应流畅,因为流畅的文章易于阅读与理解[7]。
在国际海事公约中,Administration和Competent Authority是常见的具有特定内涵的官方用词,其翻译应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并应坚持准确性、规范性和一贯性原则。本文拟梳理这两个词语的中文译法,分析两个词语的内在涵义,辨析其异同,并根据其实际含义对现有译法提出个人观点,以便更准确地传达出原词含义。
1 定义及辨析
联合国有两个专门负责处理海事事务的专业机构,即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其中,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制订涉及海上安全、保安、防止船舶污染和海员培训、发证以及值班等方面的标准和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负责制订涉及船员在海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标准。在联合国层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是所有海事相关公约的基础;为了规范制定公约的程序和确定术语的含义,联合国还制定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9],以约束法规公约的用语用词。与之相似,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其词汇语料库(IMO TERM)[10]以解释术语,规范用法。
1.1 Administration现行译法及由来
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所有公约中,Administration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非常重要的常见术语,最初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14综合文本)[1]中界定其含义并得到广泛应用,但该词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9]中并无明确定义。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对“Administration”的定义是: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中国船级社翻译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中直接译为:“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文中将“Administration”译为“主管机关”。
为了考察此译法的由来,笔者翻阅了迄今可查的上海图书馆馆藏的所有版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兹分述如下。
1.1.1 1929年迄今大陆地区的译法及含义
在1929年制定的英文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b)对“Administration”的定义是:
The expression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ship is registered.
中华民国政府交通部下属的上海航政局组织翻译了1929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文中将该段译为:
第一章(序言)第二条第三款乙:称主管机关者谓注册该船之政府。
在1948年和1960年制定的英文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保留了对“Administration”的同样定义。
由于时局动荡,当时的民国政府并未翻译出版1948年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随后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亦未组织该公约的翻译和出版。直到19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翻译了1960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人民交通出版社于1963年11月出版第一版,其中对该段的翻译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第二条之2:“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登记国政府。
从上述翻译可见,尽管政权更迭,但都延续了将Administration译成“主管机关”,其含义为“船舶注册国政府”或“船舶登记国政府”。根据当时的航海实践,无论是英文版还是中文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均将“Administration/主管机关”解释为允许船舶登记、注册的“政治实体”;尽管英文的原文是“Country”,似应翻译为“国家”为妥,且更接近“船旗国”的本义。另外,1929版和1948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未达生效条件,均未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政府则因国际地位未定的原因并未加入1960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故《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当时的航运业影响有限。
到了1974年,国际海事组织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对“Administration”的定义是: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翻译,人民交通出版社于1978年6月出版第一版中文公约,其中对该段的翻译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第二条之二:“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文章中将“Administration”译成“主管机关”,但其内在含义已经由“船舶注册国政府”或“船舶登记国政府”变成了“船旗国政府”。一方面是因为航运业内方兴未艾的方便旗潮流,另一方面则因为国际法中认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要求商船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故选用更为直观的“船旗国”一词。尤须注意者,此处选用意译的方法,将“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翻译成“船旗国政府”一词,而不是更忠实于原文的“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政府”。
此后,无论是英文版还是中文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中都保留了同样的定义和译法,并沿用至今。
在海事语境下,船旗国政府是“船舶所受的法律管辖权”所在地,船旗国政府还负责批准和执行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公约和法规以及制定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船舶必须悬挂象征国籍的一国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会被视为海盗船,各国飞机和军舰均可拦截。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船舶不能具有双重国籍,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旗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1.1.2 港台地区现行译法
改革开放以后,海峡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为了保证对公约的理解不产生歧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下属的“海峡两岸航海科技名词工作委员会”集合大陆和台湾的专家主编、出版了《海峡两岸航海科技名词》[11],其中对Administration一词翻译如下:
英文
祖国大陆名
台湾地区名
Administration
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主管官署
而在香港地区制定的《商船条例》中,对引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这一词语释义如下:
“Administration” (主管机关), in relation to a ship,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其对应的中文版翻译则是:
“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就某船舶而言,指该船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政府。
由此可见,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Administration”翻译成“主管机关”已经有将近90年的历史,并在两岸三地长期使用,其内涵在今天则界定为“船旗国政府”,具有特定的含义。
1.1.3 MARPOL公约对“Administration”的定义
而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综合文本)中,第二条(定义)第五款对“Administration”有如下定义:
(5)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under whose authority the ship is operating. With respect to a ship entitled to fly a flag of any State, the Administration is the Government of that State. With respect to fixed or floating platforms engaged in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the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 adjacent to the coast over which the coastal State exercises sovereign rights for the purposes of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their natural resources, the Administration is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astal State concerned.
中国船级社翻译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将其译为:
(5)“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的政府。对在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的与其海岸邻接的海床和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其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可见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主管机关”不仅包括船旗国政府,还包括对在近海从事勘探、开发作业的海工平台拥有管辖权的沿海国家政府。其外延有所扩大。
1.1.4 国际海事组织对“Administration”的权威解释
为了避免在翻译和引用时产生曲解和误译,国际海事组织词汇语料库(IMO TERM)[10]对重要词语做出英文解释,并提供对应的阿拉伯语、中文、法文、西班牙文官方翻译。目前已经收集30 000多条常用海事术语。笔者注册并查询了相关词语,所得解释如下。
对于Administration一词,IMO TERM中第31801词条将其分类为“法律事项”(Legal Matters),其引用来源则是SOLAS I/2(b),定义与SOLAS中定义完全一致,并有如下用法指南和示例:
When it is a synonym for Government, this word, like Government, is always capitalized: "The United States Administration"; "A number of Administrations expressed the wish to submit a formal reservation."
从此处的解释看,Administration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文件和公约中作为“政府”的同义词,并和Government一样,保持首字母大写。
尽管国际国内的翻译界人士对“Government”与“Administration”的内在含义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Government包括“立法分支”(the legislative)、“司法分支”(the judicial)以及“行政分支”(the executive),而Administration相当于the executive。但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法规以及海事语境下,Administration等同于Government,其对应的译法应为“政府”或其同义词,只有政府才能作为国家主体,批准加入国际公约,制定国内法规,并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要求[12]。
1.2 现代语境下词义辨析
在汉语中“主管机关”能不能等同于“政府”呢?在翻译1929年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时,当时语境下“主管机关”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为此,笔者查阅了《国语辞典》(影印本)[13]、《辞海》(第六版彩图本)[14]、《应用汉语词典》(大字本)[15]、《现代汉语词典》[16]《汉语大词典》[17]《两岸常用词典》(珍藏版)[18]、《现代汉语分类大词典》[19]以及台湾地区的《中文大辞典》(修订版)[20]和台湾地区教育部发布的《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21]等诸多工具书,试图厘清其确切含义。
据考证,黎锦熙于1937年3月出版了《国语辞典》,1956年经商务印书馆修订为《汉语辞典》,并于1978年在此基础上修订、出版了《现代汉语词典》。而台湾商务印书馆则于1982年出版了《重编国语辞典》,并于近年发布了网络版《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可以说,1937版《国语辞典》是两岸三地诸多现代汉语词典的始祖,其对术语的收集和解释为之后诸多辞典所吸收和沿用。
1.2.1 “政府”释义
关于政府的定义,收词超过37万条、全文逾5 000万字的《汉语大词典》第五卷第424页(总第6879页)对“政府”一词解释是:
唐宋时称宰相治理政务的处所为政府。后泛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现代汉语词典》第1664页中对“政府”一词解释是: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例如我国的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辞海》第2927页对“政府”一词简单解释为:“国家行政机关”。
而在《辞海》第807页“国家行政机关”词条中有如下解释:
通常称“政府”。负责执行国家行政工作的机关。
全文逾6 000万字的《中文大辞典》则在第四册第886页“政府”词条有如下释义:
国家统治机关为政令之所集故称政府。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第5版试用版对“政府”的释义为:
① 唐宋时称宰相处理政务的地方为「政府」。
② 国家统治机关的总称,为近代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凡具有制定法律及执行法律之权力的政治组织,称为「政府」。
由上述引文可知,“政府”一词的解释与来源虽然稍有不同,但通常指代国家行政机关,也可包括立法机关;而在国际交往中,往往把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通称为一国的政府(《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749)。此定义倒是与“Administration”本义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权威工具书《布莱克法律字典》和《元照英美法字典》中,“政府(Government)”是指“行使政权(political authority)的组织,即体现主权的机器。在此意义上,该词用来总称一个国家的政府组织,而不问其职能或级别,也不问其所处理的事务”[22-23]。
1.2.2 “主管机关”释义
“主管机关”由“主管”和“机关”两个词语组成,其适用义项在各词典中分别有如下描述:
《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704页“主管”:主持管理。
《汉语大词典》第4卷第1334页(总第6402页)“机关”:办理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现代汉语词典》第1700页“主管”:负主要责任管理(某一方面)。
《现代汉语词典》第596页“机关”:办理事务的部门。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主管”:负责管理。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机关”:有组织的团体。多指办理事务的机构。
另外,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的“主管”项下还有“主管机关”:专管某项事务的行政机关。其含义承袭了1937年版《国语辞典》的解释。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根据1957年版蓝本重印出版了《国语辞典》(影印本),在该辞典第763页列出“主管”词条,其释义为:“专属其管理之谓。”
同页有“主管机关”词条,释义为:“专管某种事务之政府机关,如法院为诉讼事件之主管机关。”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在民国时期,“主管机关”指政府中的专职部门,负责特定的行政职能,乃政府下属部门之一。该定义被《辞海》所吸收,如在《辞海》(第6版彩图本)第3027页“主管”词条下收入第3个义项:“广义的指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职权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上,特指法院审判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
1.2.3 “Administration”译为“主管机关”的不当之处
从上述“政府”与“主管机关”的词义辨析中,不难理解在1930年代翻译1929年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时,采用了“主管机关”一词指代政府中专职处理航运业相关事务的职能部门(但不是政府自身)。这应该是将“Administration”翻译为“主管机关”的滥觞。从这些定义来看,无论是分述词条还是专项词条中均将“主管机关”界定为专职处理某项特定事务的行政机构或部门。
将“政府”与“主管机关”的词条两相对比,便可发现“政府”是综合性的行政机关和/或立法机关,是包含众多事务性部门的统治机构总称;而“主管机关”只是专门负责某项事务的特定机关。“政府”是“主管机关”的上义词,“主管机关”只是“政府”下属的众多部门之一。将“Administration”翻译成“主管机关”显然不够充分,无法准确表达“政府”的含义,违背了朱晓玲教授所坚持的“准确性”原则,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在当代海事实践中,由于“主管机关”一词含义广泛,在不同的公约、条款中往往与其他术语交叉使用,互相替代,成为不同主管部门的泛指词(Common Noun),已经不适合作为“船旗国政府”的特指词(Proper Noun)。以下结合海事公约中常见的另外一个词“Competent Authority”的含义与翻译,帮助理解现行译法的偏颇之处。
1.2.4 “Competent Authority”含义与“主管当局”的释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未对“Competent Authority”做出定义,但有几处引用该词。一处是第五章第19条第5款:
The Administration shall require ……. Alternatively, the Administration may use final product verification procedures where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is verifi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before the product is installed on board ships.
其译文为:
(5)主管机关应要求……。作为替代,主管机关可以在该产品安装上船之前使用最终产品验证程序,由主管当局验证其是否符合型式认可证书。
而在第11-2章第6条第2款:
2. The 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 when activated, shall:
.1 initiate and transmit a ship-to-shore security alert to a competent authority designat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which in these circumstances may include the Company, identifying the ship, its location and indicating that the security of the ship is under threat or it has been compromised.
其译文为:
2.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后,应:
.1 开始向主管机关指定的主管当局(在此情况下可包括公司)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确定船舶身份、船位,并指出该船的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已受到危害。
此外,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 Code)[24]第一节第1.7条“定义”中对“Competent Authority”有所界定,兹引述如下:
Competent Authority means any national regulatory bod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or otherwise recognized as such for any purpose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de.
其译文为:
“主管当局”系指就本规则任何相关目的指定或认可的任何国家法规机构或当局。
而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2018版修订案[25]第1.2章第1.2.1条“定义”中,对“Competent Authority”有如下定义:
Competent authority means any national regulatory bod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or otherwise recognized as such for any purpose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de.
其对应译文为:
“主管机关”系指为了执行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目的而指定或认可的任何机构或机关。
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4]第2条第1.a款中,对“Competent Authority”定义则是:
(a) Competent authority means the minister, government department or other authority having power to issue and enforce regulations, orders or other instructions having the force of law in respect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provision concerned.
官方译文为:
(a) “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从以上引文和定义看来,通常将“Competent Authority”翻译成“主管当局”,亦被译为“主管机关”,其内涵则指代国家管理机构、监管部门乃至政府部门、部长,不一而足。从定义上看,“Competent Authority”是政府下属的某个部门,执行指定的功能。所以,在维基百科中,对“Competent Authority”的定义是,“Competent Authority”可以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其获得法律委派或授予的职能、资格或权力,执行指派的职责。同样,一旦某个“Competent Authority”获得授权执行某项特定的职能,此后只有该“Competent Authority”有权处理相关事宜。原文引述如下:
A competent authority is any person or organization that has the legally delegated or invested authority, capacity, or power to perform a designated function. Similarly, once an authority is delegated to perform a certain act, onl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s entitled to take accounts therefrom and no one else[26].
再从中文的定义上看,“当局”有如下含义:
《汉语大词典》第7卷 1391页(总第10993页):1. 当局。2.指主管部门。
《现代汉语词典》第259页:指政府、党派、学校中的领导者。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当局”:
1. 身当其事的人。
2. 负责其事的机构。
就中文含义而言,“当局”负责、主管“事务”,“机关”办理“事务”,“当局”可视为“机关”的上位词,“机关”是“当局”的一个部门。事实上,在中文里,“当局”是“政府”的近义词[27-28];而在英文中,“Competent Authority”受“Administration”指定,二者绝不等同。将“Administration”翻译成“主管机关”,又将“Competent Authority”翻译成“主管当局”或“主管机关”,不但混淆了英文原词的内在差别,导致译文意思不清甚至上下颠倒,而且容易使读者误解公约,产生不必要的争端。这种译法既未“考虑翻译目标语——汉语的语言特征和定义特征”,也违背了“准确性、规范性、一贯性”的原则。
2 结论与建议
2.1结论
从以上所引用的公约和词典中的定义,不难看出,“Administration”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为“船旗国政府”,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则定义为“船旗国政府”和/或“沿海国政府”,拥有最高权力,负责批准加入和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事公约和法规,对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和近岸作业的海工平台拥有法律管辖权;通常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反政府武装、内战期间的伪政府除外)。而“Competent Authority”应该是“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做为“政府”下属的专职机构,获得特定授权执行某项特定的职能;无论其是个人(如驻某国大使、驻某机构的代表)或组织(例如中国海事局、香港海事处),一旦获得船旗国政府授权则独享该项权力。
而在现行的中文版公约中,将“Administration” 翻译成“主管机关”,又将“Competent Authority”翻译成“主管当局”或“主管机关”,则混淆了英文含义的内在差别。事实上,“Administration”一词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的含义也经历了从“船舶注册国、登记国”政府到“船舶挂旗国”政府的变化,而中文翻译却一直墨守成规,长期使用未能充分表达原意的译法,既未考虑到英语的内在含义,也未考虑到中文语义的变迁,令人感到十分遗憾。
2.2 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将“Administration” 翻译成“主管机关”的现行译法欠妥,无法准确、清晰地表述该词的内在含义;而将“Competent Authority”翻译成“主管当局”又极易与“主管机关”混淆,徒增困扰。
奈达博士(E. A. Nida)曾说过“translation means translating meanings”。为了寻求更合适的、明晰易懂的译法,笔者查阅了诸多的词典,试图寻找能表达内在含义的中文词语,并有如下发现:
《国语辞典》(影印本)第438页有“航政”词条,释义为:管理及发展航业之行政。同页有“航业”词条,释义为:谓由船舶运输之事业。
《应用汉语词典》(大字本)第240页“当局”词条,义项一:[名]指政府、执政党、学校等方面的掌权者。第486页“航务”词条,释义为:[名]与航行有关的业务。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大字本)第506页“海事”词条,义项一:[名]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务。如航海、造船、验船、海运、海损事故处理等。
《两岸常用词典》(珍藏版)、《现代汉语分类大词典》均收入“海事”词条,释义与《现代汉语词典》中释义一致。
由此可知,“航政”一词传统上可表示管理和发展航运业的行政;而“海事”一词则在现代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获得广泛认可。笔者根据“政府”的同义词是“当局”的现代用法[10],建议将“Administration”翻译成“航政当局”或“海事当局”,而将“Competent Authority”翻译成“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由于国内通行使用“海事局”一词且其已成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将“Administration”翻译成“航政当局”更为清晰恰当。在不同公约中,由于公约术语对“Administration”有不同定义,也可以根据所处语境灵活处理“Administration”的译文,分别译作“船旗国”或“航政当局”,不必拘泥于统一的译法,只要不产生歧义即可。如此翻译,其定义既清晰明了,又合乎惯例,还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容易得到业内人士的理解和接受。
这样一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的定义: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即可译为:
“船旗国”系指船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政府。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的定义:
(5)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under whose authority the ship is operating.
则可译为:
(5)“航政当局”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之政府。
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 Code)第一节第1.7条中对“Competent Authority”的定义:
Competent Authority means any national regulatory bod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or otherwise recognized as such for any purpose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de.
则可译为:
“主管部门”系指就本规则任何相关目的指定或认可的任何国家法定机构或机关。
以上为个人根据中英文词语的不同内涵,在厘清英文海事公约中术语含义的基础上,对“Administration”和“Competent Authority”的中文翻译提出的浅见,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国内外海事法律、翻译专家的重视,提出更合适的译法。鉴于“主管机关”一词在过去近百年的实践中已经获得广泛使用,且已经由特指词变为泛指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样的澄清与修改是必要的,也是恰如其分的。
参考文献
[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2014综合文本.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2017综合文本.
[3]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
[5] 张晓峰. 国际海事公约中术语和定义的翻译技巧[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0, 31(2): 89-94.
[6] 朱晓玲. 英语船舶管理文件的汉译技巧[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2, 33(2): 83-87.
[7] 黎飞, 于明翠. 国际海事公约几处翻译的商榷[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06, 27(1): 88-91.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97.
https://treaties.un.org/Pages/showActionDetails.aspx?objid=0800000280039407&clang=_en
[10] IMO TERM: http://multitrans.imo.org.
[11] 海峡两岸航海科技名词[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3. ISBN:7-03-010827-2.
[12] 屈文生. “Administration”的三大翻译之争[J]. 疯狂英语(教师版, 2008, (5): 115-118.
[13] 国语辞典(影印本).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14] 辞海(第6版彩图本). 夏征农, 陈至立主编.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9.
[15] 应用汉语词典(大字本).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16] 现代汉语词典(大字本).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
[17] 汉语大词典.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8.
[18] 两岸常用词典(珍藏版).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19] 现代汉语分类大词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7.
[20] 中文大辞典(修订版). 台北: 华冈出版有限公司, 1979.
[21]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2] Garner B A.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St. Paul. MN: West Group, 1999: 703.
[23] 薛波, 潘汉.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607.
[24]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 Code).
[25]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2018.
[26]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mpetent_authority
[27] 同义词词林(扩展版) http://www.ltp-cloud.com/(哈工大社会计算与信息检索研究中心)
[28] 词林http://www.cilin.org.
作者简介:娄功巍(1976—),男。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美国船级社体系审核部高级验船师,主任审核员。通信方式: 4608125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