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术语 ›› 2025, Vol. 27 ›› Issue (5): 154-157.doi: 10.12339/j.issn.1673-8578.2025.05.036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成果的大量涌现与现有法律保护制度之间存有较大张力。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新议题,旨在填补知识产权保护的既有空白,一经提出即受到多省市的关注与推行。然而,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尚未统一。各地方在实践中对数据知识产权的指向对象为“数据抑或数据集合”、评级要素是否应当涵盖“经算法处理、具有商业价值、处于非公开状态”等均存有分歧。对此,结合制度设立本义并比较不同的语词内涵,未来可将数据知识产权界定为:“权利主体对于依法依规获取的、经一定规则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为避免数据知识产权的理解异化,有必要对实践中“数据产权、数字知识产权、数据的知识产权”等相似语词加以辨析,以期实现对数据知识产权的应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