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农产品和食品在国内外字典、词典、图书和法律文本中的不同解释,总结了农产品和食品概念发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我国当前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认为农产品和食品的划分应归于环节的划分,并指出两者的划分只是当前管理的需要,最根本的是要从体制和法律上解决两者划分的困惑。
目前我国即将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关“农产品”和“食品”概念的界定引起了众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术语在国内外字典、词典、学术研究和法律文本中的定义及其发展特点,探讨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和法律特征的概念。
一、“农产品”的概念
通过http://www.fsis.usda.gov/网页的搜索,美国农业部把“农产品”定义为:耕作和放牧活动所形成的产品,如乳品业、养蜂、水产业、家禽和禽蛋生产,以及任何同类活动或类似活动所形成的副产品。其中,鲜活蔬菜和水果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而且是近期收获的只进行冲洗或修整过的;鲜活鸡肉是指在26℉(-3.3℃)以上保存的整鸡和分割鸡;鲜活鱼是指在冰上存放的鱼。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农产品”是指: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稻子、小麦、高粱、棉花、烟叶、甘蔗等。
《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对农产品的解释为: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狭义的农产品则仅指农作物和畜产品。
张汉林主编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中对“农产品”概念的解释为:农产品(agricultural product)是一大宗商品,对其范围的规定和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将其分为广义农产品和狭义农产品两类。联合国粮农组织也采取此种分类法。其中广义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粮食和经济作物)、水产品、畜产品、林产品;狭义农产品则主要指粮食、水产品、畜产品,以及经济作物中的橡胶、纤维等。
《加拿大农产品法》(R.S.,1985,c.20(4thSupp.))的第二条第二款中,将“农产品”定义为:(a)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b)整个或部分来自动植物的产品,包括任何食品和饮料,或(c)本法案规定的产品。
日本《农林产品标准和正确标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农林产品”,是指以下项目中所提到的产品:(1)饮料、食物、油料和脂类;(2)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以及用这些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的加工产品(除了在政令中规定的上一条所提的那些)。
在世界农业贸易协议中,把来源于农业的未加工和已经加工的产品全部以农产品的形式加以命名和进行贸易上的谈判,如《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农产品包括:谷物及其谷物产品、棉花等纤维类农产品、奶及其奶制品、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油脂产品、鱼类产品以及林业产品等。协议中农产品的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农产品这个代名词已经在各国的农业经济贸易中形成定论,并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
《Encyclopedia of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中对食品的描述为:最终成为经过化学/生物化学和物理性质改变了质量和营养价值的产品。
李津京编著的《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典型案例评价与产业发展启示》中对食品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
加拿大《食品与药品法》的第二条第八款将“食品”定义为:包括经过加工、销售及其直接作为食品和饮料为人类消费的物品,口香糖和以任何目的混合在食品中的各种成分及原料。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193号法典的附录5中介绍了食品分类系统。主要包括: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动物源性加工食品;多种成分的加工食品;其他可食用品。
欧盟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第二条中对“食品”的定义是:不论是否加工、部分加工或者是未加工过的任何用于人类或者可能被人类摄人的物质或产品。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的第二条将“食品”定义为:人或动物食用或饮用的物品;口香糖;用作以上物品构成的材料。
三、特点
从以上国内外的字典、词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农产品”和“食品”定义的描述,可以看出,“农产品”和“食品”两者的概念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明确界定,两者在许多方面难以划分。
“农产品”概念的范围较大,总体上看,随着世界各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逐步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自身的链条不断延长,范围不断向更深和更广的领域延伸。无论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从管理实践的需要来看,农产品的概念早已不是过去所指的仅仅意味着田间地头所收获的和直接养殖的农畜产品。从其范围看,农产品不仅包括农业的源性产品,还包括其源性产品的加工品和制成品;从农产品用途上看,不仅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可食用的产品和制成品,还包括来源于农业的非食用产品和初级加工品。
“食品”概念的范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可供人类、动物和植物食用的和饮用的有营养的物质。但总体上看,大部分可供总结的文献中对“食品”范围的描述都强调了经过加工和制作的过程,也即包含有经过理化性质所改变的过程,而且向前延伸的范畴只包括可供人类、动物和植物食用的和饮用的有营养物质中的原材料和成分,因而其范畴基本上不包括农、牧、渔业的源性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食品”本身来源于“农产品”,只是种类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不断发展和增多。
四、两者概念的界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本身没有科学合理的界定,也难以从概念本身划分清楚,如黄瓜和西红柿是属于“农产品”还是“食品”,没有谁能够说清楚,实际上它们既是“农产品”也是“食品”。但我国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和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必须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必要的界定,也只有把两者界定清楚了,才能把“分段监管”落到实处,才会避免多年来因客体和主体区分不清造成的重复执法、执法扰民,而且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那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指导精神,笔者认为,对目前正在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农产品”和“食品”的划分,只能从环节上进行粗略的界定。“农产品”应侧重于生产环节,可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产品”,按照产业类别来分,是属于第一产业的产品。而“食品”应重在强调“经过加工制作的过程”,是属于第二产业的产品,可定义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由工业化过程生产、改变了原料产品基本理化性质、可供人类直接或间接食用或饮用的产品”。这样的界定基本圈定了“农产品”为生产环节的范畴。
以上的对两大术语的粗浅界定,只能弥补当前管理的需要,但在实际管理中,仍然会出现较多难以界定的范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好的趋势,但仅仅对“食品”的监管绝不能从源头上保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必须要抓好源头环节的事实,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意义重大。从我国当前监管急需填补法律空白的现实,以上的划分实为发展阶段需求的产物,相信随着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步伐的加快,必将从法律和体制上理顺“农产品”和“食品”划分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