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彪1;苏新春2
ZHANG Yubiao;SU Xinchun
摘要: 摘要 社会的发展变化首先反映在语言的词汇上,记录并界定这些变化的新词新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而不断深化,因此需要用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和处理出现的新义。本文以“安乐死”一词词义的发展和变迁来讨论新义的界定问题。
一 “安乐死”概念的界定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tos。在希腊语中,“eu”意指好的、幸福的,“thanatos”则代表死亡,因此Euthanatos原意是指善终、舒适无痛的死亡,是“快乐的死亡”“幸福的死亡”。[1]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在中国,蕴含“好死、善终”寓意的安乐死,更可能是佛教净土宗教思想之渊薮。从1994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目前,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认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
再看看较有影响的辞书是如何定义的:
《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1975年版):“无痛致死或不阻止晚期疾病患者的自然死亡。”
《韦伯斯特大学字典》:“出于仁慈,用一种相对无痛的方式杀死那些没有希望救治的患者或受伤者,或听任其死亡的行动或做法。”
《美国百科全书》(1985年版):“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进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一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对象是重病缠身又不可治愈的人。有主动和被动两种:前者患者头脑清醒,可主动提出要求;后者无意识,依赖医疗器械维持生理功能,由他人建议停止治疗。”
《汉语新词新义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名)一种死亡方式,指安逸地,没有痛苦或尽量减少痛苦地死去。”
从上述“安乐死”的释义可以看出,词义对象仅限于“病患”,抑或医患之间。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导致词义改变。
二 “安乐死”词义的衍生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一对彼消此长的矛盾对立体。内涵必然会因为外延的扩大而改变。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是定义。常用的下定义的方法是种差加属概念。从外延角度看,概念之间具有的关系之一就是相容关系。相容关系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全同、属种、种属、交叉关系。由于中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允许医生来给病人或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条文,其释义也是限定在“医患之间”的“特殊约定”。虽然“释义”很清楚,但词义界定的空间过于“精准、特定”,正是这种“精准、特定”的解释,注定会受到社会现实的挑战。对于“安乐死”这个概念的定义,从目前辞书上“权威”释义来看,定义只强调“病人或患者”这一“种差”而忽略了其他种差。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必然还有其他种差的不断涌现,因此与之相关的外延的扩大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了。
近些年,“安乐死”词义又有了新的变化。以下是几则新闻:
美国总统布什的宠物狗——一个叫斯鲍特的英国种牧羊犬,在经历了一系列严重的中风之后,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1日下午1:30被实施安乐死”。
——新浪网,2005-11-30
新华网多哈12月7日电:韩国马术运动员金亨七7日在多哈马术比赛中意外身亡,金亨七所乘的坐骑当天在摔倒过程中也摔断了腿……根据一贯做法,鉴于这匹马已经失去了作为赛马的价值,因此很有可能不得不对其实施“安乐死”。
——新华网,2006-12-07
新华网云南频道:昨日上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召开宣判大会,宣布分别对张绍武等4名死刑犯执行“安乐死”。
——新华网,2003-11-20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目前的“安乐死”的词义显然超出了现有的词典以及目前法律所限定的意义,适用对象有所扩大,对此有必要根据现实情况,对“安乐死”的词义进行微观的剖析。
三 “安乐死”词义的重新界定及思考
1.“安乐死”词义的微观分析与再界定
通过对目前“安乐死”一词的几种用法的列举和分析不难看出,“安乐死”词义在现实中已有所扩大。
首先,需要对其词义义素进行考察和分析,见下表。
分别对以上三组对象进行条件上的限定并描述如下:
病人“安乐死”:选择安乐死是“有条件”的(无法救治的,由病人提出,家属同意,签订协议),病人甘愿的,由医生实施的,“无痛苦”的一种主动的死亡的方式;
犯人“安乐死”:是“有条件”的(被判处执行死刑的);由法警强制性实施的、人道的、“无痛苦”的一种被动的死亡的方式;
动物“安乐死”:是“有条件”的(无法医治、先天不足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由相关人员实施的,强制的、非自愿的;“无痛苦”的一种被动的死亡方式。通过对“安乐死”义素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对病人,犯人还是动物,实施安乐死都是“有条件”的;“无痛苦”的死亡方式;相对于“病人”来说,“犯人”和“动物”在实施安乐死的方面,有更多地共性,都是“被动的”,且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的死亡方式。
其次,词义的规范及归位标准。对于新增词义的处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突破原有的定义的限制,对现有的全部意义重新概括。在词汇学上称之为“界说法”或“定义”法。[3]依据这种方法,可以这样定义“安乐死”,指“在一定条件或特殊情况下,由专门的人员对特殊人群或动物,用药物施以无痛楚的致死的行为或措施。”
第二,对新出现的词义,另立义项。即“安乐死”指“①指应病人的强烈要求和征得家属的同意下,医生依据协议,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施以无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②指对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实施的一种无痛苦的注射死刑行为;③指对无法医治、救治、先天不足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存活下去的动物,在相关规定下,由相关人员对其实施的无痛苦的致死措施。”
以上两种处理词义的原则和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种是不断“纠偏式”的定义方式。但这种方法无法判断一个词的词义发展过程,同时由于对众多外延进行高度概括,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词语的释义不准。第二种处理释义的方法有利于考察一个词的词义历史演变,便于现实地把握词义,还原词义真实的历史状态。但这种方法不够简洁。那么如何处理“安乐死”新义问题呢?目前对“安乐死”若用“定义法”解释其义,则凸显现不了该词的新义,所以建议采用第二种,即另立义项。
2.“安乐死”词义的现实思考
当前“安乐死”意义正在扩大,那么“安乐死”新义产生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呢?追溯根源在于,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加强是导致该词新义出现的现实依据。人们的行为及文明方式都会体现在对语词的运用上,并对词义施以影响,“安乐死”的两个后起义显示出人类社会的文明理念和人文关注。
通过对“安乐死”一词的考察,可以看出新义同新词有些不同,不产生新的形式,它们是采用扩大或变化原有词义的办法来实现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于演变中的新词、新义,要根据现实情况作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必须兼及词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场合,同时采用正确的方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因为“不注意新词新义,语文规范、语文教育和词典编纂就不能与时俱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