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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

魏承毓   

  1.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北京 100083
  • 出版日期:2003-12-15 发布日期:2003-12-15

Epidemic Disease Control Regulations

Wei Chengyu   

  • Online:2003-12-15 Published:2003-12-1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一部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法律。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35种,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2种(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艾滋病等),丙类11种(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等)。随着实施过程中国内疫病情况的改变,于其后又将原属丙类的肺结核与新生儿破伤风二病提为乙类。另外,2003年4月由于SARS肆虐,又在本法管理的病种中增添了原本没有的SARS,并规定其控制措施按本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即强制管理)。因此目前本法管理的传染病实为36种。在管理原则上实施区别情况分类管理,即对两个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及SARS病人实施“强制管理”,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严格管理”,对所有丙类传染病只实施“监测管理”。本法共分7章41条,是在前两个法律基础上充实和完善起来的,第一个是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传染病管理办法》,此办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乙两类仅18种。第二个是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该条例将管理的病种由甲、乙两类18种增加为甲、乙两类25种。这两个行政法规在我国实施前后共30余年,对我国主要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特别是在消灭天花、控制鼠疫和其他一些危害严重传染病的流行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对制定本《防治法》奠定了基础。本《防治法》在此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于1985年着手修订,历经4载,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迄今又过了14个春秋。另一方面,根据本《防治法》的规定,随后又制定了本防治法的《实施办法》,共7章76条,进一步阐明了《防治法》中相关要求的具体实施细节,于1991年12月6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我国政府于1957年12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经过近30年的实践,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补充与修订后,制定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此法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6章28条,对立法宗旨、主管机关、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本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国际“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前者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后者包括斑疹伤寒、回归热、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及天花。除这些病种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务院还可确定和公布其他传染病为检疫传染病,卫生部还可确定和公布其他传染病为监测传染病,例如已增加了登革热、艾滋病、肺结核等等。为了更加完整地实施本法,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又于1989年3月6日发布了本检疫法的《实施细则》,计12章114条,大大增强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对因违反本法规定而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注:刑法第178条的条文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是2003年5月7日我国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的一个针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条例。这里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这些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6章54条。条例明确提出在处理此类应急事件中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为了全面落实实施本条例过程中的组织保证,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及有关法律责任等。